訴訟案取得利息 要稅

2017-09-23

訴訟案取得利息 要稅

2017-07-21 01:11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個人經法院判決所取得的利息,或經法院強制執行所獲分配的利息,應據實申報利息所得,並全數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國稅局指出,近日查獲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因債權債務糾紛,雙方互告,經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利息350萬元,查得甲於2015年取得該利息350萬元,但甲漏未申報,除應補徵綜合所得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納稅人常誤以為因訴訟取得的利息具有賠償性質,所以不必課稅,其實該筆利息與個人儲存於金融機構所孳生的利息都是利息所得,必須申報課稅,但差別在於金融機構存款的利息,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而訴訟取得的利息並不適用。

此外,個人因為訴訟,一次取得數年利息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課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綜合所得稅的課徵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個人如有經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所取得的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的利息所得,因該筆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規定,應以取得年度為所得年度,於次一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全數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