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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廠商符合特定條件者,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申請自行具結記帳。

2014-12-18

[高雄市國稅局] 外銷廠商符合特定條件者,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申請自行具結記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減輕外銷營業人資金積壓負擔及簡化稽徵作業程序,財政部於100年10月6月修正「外銷品沖退原 料稅辦法」,自101年1月1日起擴大適用營業稅記帳之營業人範圍,除原適用之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營業人外,增列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且採用直 接扣抵法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亦得辦理自行具結記帳,並取消記帳門檻限制。
惟符合前項條件之營業人,除其外銷實績或沖退稅金額要符合「外銷品沖退原 料稅辦法」第15條規定外,尚須向外匯或貿易主管機關申請外銷實績之證明及檢具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有關查帳之證明,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符合前項身 分之證明文件,始可向關稅局申請營業稅自行具結之資格。
該局補充說明,有關「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民眾可至關稅總局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查詢並線上申辦。【#147】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炫凱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91


更新日期:2012/03/26

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