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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個人經常銷售房屋 即起課徵營業稅

2017-09-25

財政部:個人經常銷售房屋 即起課徵營業稅

2017-06-07 20:53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令,個人購屋或將持有的土地建屋並銷售,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應課徵營業稅。但房屋取得後逾六年才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十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官員解釋,個人購屋含法拍屋;將持有的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營業人合建分屋。過去個人購屋和將持有的土地建屋課徵營業稅的法定要件不同,今後一致,以徹底解決個人售屋課徵營業稅爭議。

官員說,今後都按是否「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為依據。過去個人購屋,稽徵機關是以是否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課徵營業稅依據;個人將持有土地建屋則是按「土地持有期間」、「房屋使用狀況」、「房屋銷售情形」等要件,作為徵免營業稅依據。

財政部已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查核個人售屋案件時,應確實依此一課稅規定,就其交易頻率、數量等綜合判斷後妥處,不得逕將每年度銷售達六戶以上者,一律認屬應課徵營業稅範疇。

官員解釋說,過去各地區國稅局常以六戶以上為查核依據,但有時豪宅一戶就配備五個車位,很容易就達到六戶查核門檻,易引發爭議。

財政部蒐集近年來相關法院判決等司法實務見解,並參酌相關法規後,重新規範個人售屋的營業稅課徵規定,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新令重點包含:一、個人購屋或將持有的土地建屋並銷售,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 (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二、個人將所持有的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嗣後銷售分得的房屋者,營業稅課徵依上述規定辦理。三、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如僅出售土地,免辦理稅籍登記。